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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下旬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3幢28号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5900余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徐某在上址召集周某某、张某1、陈某、刘某某等22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周某某、张某1、陈某、刘某某、张2、董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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