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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由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史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浦东新区等地宾馆内发放印有电话号码的招嫖小卡片。
  2017年8月30日晚,被害人屠某某入住浦东新区新灵路XXX号莫泰168酒店8202号房后,拨打上述小卡片上被告人史某某的电话招嫖,随后被告人史某某安排李某某至上址卖淫。李某某在房间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按照事先约定打电话给被告人史某某,并由史某某通过电话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向被害人屠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
  2017年9月4日晚,被害人罗某某入住杨浦区包头南路XXX号速8酒店8325号房后,拨打上述小卡片上被告人史某某的电话招嫖,随后被告人史某某安排陈某某至上址卖淫。陈某某在房间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按照事先约定打电话给被告人史某某,并由史某某通过电话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向被害人罗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屠某某、罗某某陈述,同案犯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史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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