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413号 (2)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红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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