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6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潘某某,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俊鹏,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至本区车墩镇赵家泾路XXX号内车棚处,窃得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估价,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
  2019年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三、责令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