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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徐志平,安徽金天都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联络,在本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贩卖“麋鹿G点液”一支。经称重、鉴定,上述液体重3.32克,检出5-Me0-DiPT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陶某某、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BLUED、微信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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