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刘某1,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刘某2,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刘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刘某2、乔某某经预谋,由董某某在“陌陌”上认识被害人后先约被害人吃饭、唱歌,获取被害人好感后,再约被害人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董某某、刘某1、刘某2通过手势、暗语、压牌等出老千的方式互相配合,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700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700元;被告人乔某某涉案金额为28700元;被告人刘某2涉案金额为120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刘某2在本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弄XXX号无名棋牌室,诈骗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青村镇城乡路XXX弄XXX号无名棋牌室,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7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青村南路XXX号无名棋牌室,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刘某2在本市奉贤区青村镇西街XXX弄XXX号无名棋牌室,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青村南路XXX号无名棋牌室,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1、乔某某、刘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某、李某某、王某、彭某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