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8刑初6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乙。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新桥村113号东侧一杂货店内开设以“晃晃麻将”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于2018年12月10日20时许查获该赌场时,二被告人共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均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孙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熊某、粟某某的陈述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甲、杨某乙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杨某甲、杨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