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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
  辩护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段绍雄、李蒋平(均已判刑)为泄私愤,至本区叶榭镇镇南路菜场旁边被害人陶金云的门面房,踹门进入,持棍棒等将房内电视机等物品损毁,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814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希望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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