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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9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沪DT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盛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莘砖公路向右转弯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陈娅芬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娅芬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提前火化申请书、提前火化同意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委托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登记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动自行车登记材料,110事件单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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