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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江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江某虚构可以帮他人代办B2驾照,骗取被害人张某代办费用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5月28日、31日,被告人江某向被害人张某还款共计1,500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网上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江某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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