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727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平板电脑一部、对讲机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