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7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梅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梅某在史某某、平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的纠集下,与殷某某、张3、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本区巴斯特弗咖啡红酒吧,其中张3、丁某某及键盘手等人均由被告人梅某招聘,殷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在酒吧内的消费服务,张3、丁某某等人通过键盘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将被害人张1、王1、张2、韩某、石某某、孙某、王2、卿某诱骗至该酒吧消费,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68元,由殷某某与史某某等人按约定比例结账、分赃,并将赃款转账给被告人梅某,后被告人梅某按约定比例再分赃给其他人员。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梅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1、王1、张2、韩某、石某某、孙某、王2、卿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证人史某某、平某某、殷某某、张3、丁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交通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工行九亭支行出具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