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
辩护人夏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赏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赏远公司”)市场经理期间,伪造其负责的分销公司义乌玄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鸟公司”)的印章、委托书等材料,向赏远公司谎称玄鸟公司委托上海颜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实公司”)代为收款,在赏远公司向颜实公司支付了玄鸟公司的佣金后,将该部分钱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九亭镇赏远公司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归还了部分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郑某某、郁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玄鸟公司公章印迹、委托书,项目分销请佣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二、在案钱款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赏远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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