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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修某,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
  辩护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何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
  辩护人李平、赵西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焦某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
  辩护人程宇豪、胡辉,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薛某某,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孙某某,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
  辩护人尚阳,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张某(化名:苏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某、何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某及其辩护人姚柏明、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平、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宇豪、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尚阳、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修某、何某在本区新松江路1292弄东明商业广场姚稷大铁锅饭店内,酒后因琐事与邻桌的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符某某(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拳打脚踢,持酒瓶、锅铲等互殴。后被告人何某通过微信群又纠集被告人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等人到场,在饭店门口处与对方再次发生互殴,期间上述六名被告人持酒瓶或拳打脚踢殴打对方人员,造成双方人员均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符某某、被告人修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修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焦某某、薛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何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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