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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43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修某、何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手机微信截图,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何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聚众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何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张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何某、焦某某、薛某某、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修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三、被告人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四、被告人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五、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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