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品晶、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至本区中山中路XXX号申越广场三楼海洋数码城V17柜台,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放于该柜台修理的苹果牌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上述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