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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289号 (2)
  被告人张某1、张某2、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汪某2辩称一开始章某某与张某1发生冲突时其只是在拉架,没有动手参与殴打,后来又来了几个联防队员对其等进行殴打时其才还手打了一下,后来张某2报警后其也留在现场,也属于自首。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害方亦有过错,且被告人汪某2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1、张某2、汪某2、甘某某等人酒后至本区南乐路茸江路路口,张某1无故踢踹被害人章某某、许某驾驶的车辆,章某某、许某遂下车查问情况,并与张某1、张某2、汪某2、甘某某发生争执,后四名被告人对章某某、许某实施殴打,后被赶来的联防队员控制。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左眼眶上壁及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一(壹)级;左顶部头皮挫伤、双眼部挫伤、外伤性鼻出血及上唇口腔粘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被害人章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四名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1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2、汪某2、甘某某家属各代为赔偿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章某某、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其等驾车至茸江路、南乐路路口处,有个人突然对其车踢了一脚,其等停车过去理论,后对方四五人对其等进行殴打,一直到增援的联防队员到场对他们控制时,对方还反抗的事实;
  2、证人金某某、周某某、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其等在本区工业区南乐路、联阳路附近巡逻时,听到许某、章某某呼叫增援称被酒鬼围攻,其等先后赶到现场,看到章某某等人被殴打受伤,其等遂上前将对方四五人拉开并控制,期间,上述人员不断反抗的事实;
  3、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7日23时许,其和汪某2、张某1、甘某某、张某2喝完酒一起到了本区工业区二号卡的红绿灯处,张某1酒喝多了,突然踹了一辆开过去的车子,车上下来几名协警,要求其等出示证件,张某1给了驾驶证,不知怎么的驾驶证被扯坏了,张某1骂了协警,协警打了张某1一巴掌,张某1发酒疯和协警打起来,汪某2和甘某某也发酒疯去打协警,后来警察来了将人带走的事实;
  4、监控录像证实,2018年10月17日23时许,在本区南路路、茸江路路口附近,一群男子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画面中四五名男子均有动手(后双方移出画面),后增援联防队员当场,动手男子有推搡动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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