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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两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00元。具体如下:
  2018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嫖客戴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微信后,将卖淫女曹某介绍给戴某,后曹某至戴某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杨宅路的居住地内与戴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周某某从戴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2300元嫖资中抽取800元好处费后,将1500元转给曹某。
  2018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卖淫女施某某介绍给嫖客沈某某。后沈、施二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榆中路XXX号格林豪泰酒店8289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周某某从沈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的3000元嫖资中抽取好处费14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周某某有介绍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2月26日至周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其手机一部。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戴某、施某某、沈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入住登记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微信联系的方法,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关于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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