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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张红霞、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康禄浴室休息室内,趁被害人顾某某熟睡之际,窃得顾放在枕边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黑色vivo牌X2liA型手机1部,后将手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抵押在本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号叶某处。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顾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曹凤玲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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