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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4,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唐宋凡,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4及其辩护人唐宋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范雪峰、陶某、汤晓舟等人(均另案处理)实际经营上海岳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卿公司)普陀分部期间,陆续于本区多地开设门店。该公司自2014年10月起至案发,以投资养老院等业务为名,通过口头宣传、散发广告等形式,承诺年利率10%至12%的高额回报诱使大量社会不特定公众至公司各门店投资,签署《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4月起,被告人陈4担任岳卿公司怒江北路店业务员,协助管理怒江北路店的业务及行政工作。经司法审计,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4任职岳卿公司期间,先后与毕秀娟等46人签订100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合同,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558万余元未兑付。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陈4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4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陈某1、陈某2、肖某某、王某2、陶某、钱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辨认照片,岳卿公司案件调查表,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到期资金意向确认单,担保承诺函,收款确认书,POS机刷卡单据,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广告资料,租赁合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4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4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4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4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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