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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17号 (2)
  一、被告人陈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名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卫国
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
人民陪审员 王 俭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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