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80号 (2)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两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卫国
人民陪审员 王敏莹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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