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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文文,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王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凌晨1时40分许,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广中西路路口,被害人孙某驾驶车辆在路口等红灯时遭到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端拍打车辆,并用脚猛踢车辆右侧两扇车门。孙某不得已熄火准备下车报警,被告人胡某某趁机拉开车辆副驾驶的门朝内侧猛踢数脚后欲离开。孙某阻止胡某某离开,胡某某即继续脚踢车辆并殴打孙某,致使孙面部、下颚部受伤。经鉴定,孙某下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其车辆后视镜、门板等多处受损,车损价值人民币4,763元。
  当日,被害人孙某在路人帮助下将被告人胡某某控制住后由民警抓获。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在到案之初否认了部分犯罪事实,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孙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经确认的车损照片、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街面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刑事谅解书、收据,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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