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王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邱菲、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某,女,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韩佳宏,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3,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陈3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陈3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与同事在本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C座四楼好乐迪KTV309包房内聚会,同时,被告人陈3与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201包房内聚会。期间,郑某某在从洗手间回包房的途中,与何某某、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郑某某与何某某发生扭打,从而引发双方互殴。其中,徐某、霍某某在劝阻过程中也参与扭打,陈3在劝架过程中也上前对霍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徐某、霍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孙某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18日,被告人陈3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郑某某、徐某、霍某某、陈3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何某某、李某某、孙某每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陈3在家属的帮助下向徐某、霍某某每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陈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何某某、李某某、曹某、孙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陈某1、孙某某、陈2、钱某、代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验伤通知书,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某、徐某、霍某某、陈3的供述笔录,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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