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611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GOH),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李云祥,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李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3时左右,酒后因行车路线问题与其通过“滴滴软件”租用的牌号为沪AMXXXX别克网约车司机胡某某发生纠纷及肢体冲突并将其打伤,后被告人吴某某为泄愤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常德路附近强行驾驶上述车辆撞击路口宝姿店门口的台阶,致台阶损坏、车头严重受损。经鉴定,该受损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991元;被害人胡某某头部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向被害人胡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3时左右,酒后因行车路线问题与其通过“滴滴软件”租用的牌号为沪AMXXXX别克网约车司机胡某某发生纠纷及肢体冲突并将其打伤,后被告人吴某某为泄愤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常德路附近强行驾驶上述车辆撞击路口宝姿店门口的台阶,致台阶损坏、车头严重受损。经鉴定,该受损车辆损失价格为7,991元;被害人胡某某头部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向被害人胡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滴滴行程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后为泄愤强行驾驶其车辆撞上台阶致车辆受损的经过。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