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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人杜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杜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某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帅某某在担任上海塞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不具备承接房屋内部改造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北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位于本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号大宁小城蹦床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帅某某又将该改造项目中局部楼切割板拆除工程项目分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杜某。同年6月28日起,被告人杜某先后带领雇佣的李建立等三名工人开始从事切割大宁小城107、108、109室上方楼板的工程。同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违章作业,采用撬棒撬起工字钢一端方式带动起重龙门架移动原位置,导致起重龙门架侧翻倾倒后当场砸中未离开警戒区域的施工人员李建立腰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建立符合遭钝性物体砸压致胸部损伤,引起创伤性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帅某某、杜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XX公司与李建立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赛夫公司向李建立的家属赔偿人民币120万元,李建立的家属对赛夫公司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帅某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1、周1、许某某、魏某某、周某2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上海塞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暂停令,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塞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15”李建立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7.15”物体打击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最终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帅某某、杜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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