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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沈翼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邱某某及辩护人沈翼敏、沈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震某彩板活动房厂签订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北苏州路XXX号苏河湾工程项目装配式集装箱及彩板活动房采购合同(含安装合同)。吴江市震某彩板活动房厂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沈某的母亲沈桂某,实际经营人系被告人沈某的父亲钱某某,该工程项目由被告人沈某主要负责。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沈某将48只装配式集装箱办公室采购安装项目,通过口头协议以75万元人民币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人邱某某。同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发现横搭平台与相连的活动房二层楼地板有4厘米高差,遂与被告人邱某某、汪某2商量采取加垫方木块的方法补齐高差,后其离开。当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带领汪某2、张某某等人在该工地继续安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平台发生坍塌,致汪某2死亡,张某某轻伤。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沈某、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邱某某与汪某2的家属、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向汪某2的家属赔偿人民币155万元,向张某某赔偿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了汪某2的家属、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邱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1、钱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部分辨认笔录,涉案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吴江市震某彩板活动房厂“5.30”汪某2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5.30事故发生地的情况说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关于汪某2因工亡故善后处理协议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沈某、邱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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