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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辩护人王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王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林肯品牌汽车的设施专员,负责林肯汽车4S店的建设工程验收等工作。2014年年底,从事汽车4S店装修工程的杜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唐某某。2015年3月27日,经唐某某前期介绍,杜某某挂靠的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霖肯汽车销售公司签署了河北林肯4S店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3万元。事后,被告人唐某某以炒股缺少资金为由向杜某某借款50万元。2015年6月8日,杜某某在未要求唐某某出具收条、未约定还款方式的情况下,从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唐某某提供的女友张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当日,该50万元被转入被告人唐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并由其转入招商银行证券账户内使用。
  在河北林肯4S店装修工程施工并由唐某某负责验收期间及稍后,杜某某挂靠的上海海志公司又先后于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9月21日分别与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署了沈阳、郑州林肯4S店装修工程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650万元和838万元。
  2018年6月,杜某某因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巨额亏损,向唐某某提出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人唐某某拒绝见面并在手机短信上否认向杜某某借款的事实。杜某某遂向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投诉。被告人唐某某于当月从公司离职。
  2018年7月4日,杜某某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5日将唐某某从其银川市居住地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陈某某、张某的证言笔录,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杜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明细、张某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唐某某建行账户明细、唐某某招商证券账户明细,海志公司提供的河北林肯4S店精装修工程合同、郑州林肯4S店改造及精装修工程合同、沈阳林肯4S店内装修工程合同,手机短信记录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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