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55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顾正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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