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徐汇区安福路XXX弄弄口被害人倪某的商铺处,趁店铺关门、四周无人之际,使用榔头将店门口展示柜的锁撬开,并窃走展示柜内的珍珠耳环一对(18K金,海水珍珠,价值人民币2310元)、珍珠项链一串(18K金,海水珍珠,价值人民币2626.67元)、珍珠戒指一只(18K金,海水珍珠,价值人民币1052元)、油灯一只(价值人民币37.29)、普通灯泡灯一只(5V/500mA,价值人民币67.43元)、贝壳样式装饰品一只等物。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徐汇区安福路XXX弄XXX号XXX楼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亦被追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