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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9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位于本市奉贤区燎原农场燎北村XXX号XXX室住处的冰箱内,查获徐某某藏匿的美沙酮413.18克。
  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江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XXX号中国石化加油站内,将重0.33克的1包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江某某,随后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江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某、俞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美沙酮仍非法持有,又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前罪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其他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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