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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成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宅村联欢809号红诚食品店黄某某出售利群(新版)卷烟共计250条,销售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2019年1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沪C9XXXX汽车内查获待售软中华卷烟15条,在被告人陈某某所租本区西渡街道益民村XXX号北侧小屋查获待售中华、云烟等卷烟423.9条。经抽样检验、估价,涉案438.9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黄某某、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出售利群卷烟给南桥镇五宅村联欢809号红诚食品店,是其叫“阿贵”的朋友让其将一箱东西送至红诚食品店,但其不知道是香烟;承认从车内查获的15条软中华和房子内查获的125条硬中华卷烟是其所有,其余均是朋友“阿贵”所有,且该房子系“阿贵”租借不是其。辩护人亦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量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宅村联欢809号红诚食品店黄某某出售卷烟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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