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531号 (3)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假烟中华(软)一百十三条九包、云烟(紫)二百条、中华(硬)一百二十五条均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红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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