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刘敏、李景军,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节,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敏、李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运满满”货运平台发布虚假用车消息,骗得张某某、单某某、朱兴旺、张永东、徐淼、马罗州、魏会听、李盼豪、段海伟、严振华、张平、李朝祥、李雪薇、张奎义、李文杰、胡越、祝水芳、陈锋、魏豪静、胡卫东、郑东芳、田东亮、葛俊杰、张标标、张鹏、严根林、任海峰、阮浩然、王明、李海晋、徐国兴、杨同锁、顾松华、张年安、顾蒙蒙、王国平、胡柱文、叶若金、张华伟、魏大刚、周东东、魏忠振、陈宏伟、薛菊、刘石头、王上海、李付全、卜庆涛、蒋方朋、李先乐、曹正兰、刘克东、李井、郑茂顺、张家鼎、杜朝海、方应、吴闯、吴贞英、夏多良、葛本林、张瑞军、刘近斗、许云虎等六十四名被害人信任后,以要求支付押金及伙食为由,通过微信付款方式,骗得六十四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3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运满满”订单截屏、微信聊天截屏、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截屏,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