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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王芳),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沈晨、徐卫红、王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至5日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等人在本区望园路2509弄悦达南郊华都7幢楼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兴武、申忠景的供述,证人陈某1、袁某某、马某某、陈某2、崔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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