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356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麻将牌一副、窑花箱一个、赌资人民币六千九百五十五元予以没收。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书 记 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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