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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某,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
  辩护人张学敏,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等人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号XXX楼艾菲时尚主题酒店内,协助组织陈某1、陈某2、韩某某、王1、韦某某、谭某某、向某某、黄1、屠某某、陈某3、兰某某、肖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高某负责开房并招募收银员李某某等人。次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查获卖淫人员12名、嫖娼人员5名、工作人员6名。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韩某某、王1、韦某某、谭某某、向某某、黄1、屠某某、陈某3、兰某某、肖某某、黄2、陈某4、陆某、董某某、马某某、钱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王2、杨某、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银行卡取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高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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