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虚构其系格林豪泰酒店及某门窗厂老板、将军女儿等身份信息,谎称自己已怀孕,骗取孙某1信任而与其交往,后以父亲战友去世需支付丧葬费、酒店需资金周转等为由,从孙某1处骗得多张信用卡使用,陆续消费约人民币1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开销。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孙某1结识被害人孙2,仍然虚构其系格林豪泰酒店老板,谎称欲与孙2合作酒店装修事宜,骗取孙2信任。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以其父亲生病需住院手术为由,从孙2处骗得7,500元,其中1,100元用于归还孙某1。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1、孙2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截图,微信截图,信用卡账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支付宝转账截图,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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