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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丁少堃、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潘晨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成某某至本区荣乐东路XXX号“心想水果”店内,冒充松江公安分局交通事故处理科科长身份与被害人陈某1结识,骗取陈某1信任。次日,成某某向陈某1借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7日,成某某又以为陈某1介绍生意为由向陈某1索要押金人民币2,000元,后失联。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视频监控截图、录像资料,案发地点照片,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成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陆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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