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2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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