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德州路南约60米处时,车辆左后部与后方同为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崔桂荣驾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右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崔桂荣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人郭某1、郭某2、费某某、吕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事故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110接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不属肇事后逃逸,并要求对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未出示证据,辩护人当庭出示相关付款凭证,以佐证其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德州路南约60米处时,车辆左后部与后方同为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崔桂荣驾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右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崔桂荣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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