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040号 (2)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销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红源
书 记 员 戴 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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