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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9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2000年4月19日生,汉族,
  辩护人周丹洋,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3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辩护人周丹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川周公路喜达屋假日旅馆303房间内,趁同屋居住的牛某某熟睡之际,用牛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趁同屋居住的尚某熟睡之际,利用尚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计窃取人民币3,700元,并通过该支付宝花呗以购买商品的方式支付人民币4,900元后套现。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将违法所得退赔牛某某、尚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某、尚某的陈述笔录及签署的“谅解书”,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已经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违法所得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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