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蔡志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3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蔡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7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沪C6XXXX小型普通客车自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昌路376弄小区驶出后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航昌路机动车道内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撞击程某超速驾驶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右前部,致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0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支付程某家属人民币十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辩护人确认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部分钱款并获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详细信息,病史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院司鉴院[2019]病交鉴字第18号、司鉴院[2019]数鉴字第97号、司鉴院[2019]交鉴字第186号、第187号、第188号、第189号、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及出具的“查获经过”“案发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程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