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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苏士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孙成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3480号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苏士中、孙成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杨兴明、沈言培打的至本区大团镇南团公路南芦公路西侧50米处,下车时与被告人张某2、金某某、黄某发生口角。因双方均饮酒,被告人张某2、金某某、黄某与杨兴明相互殴打,致张某2、杨兴明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杨兴明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2手指被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
  同日,三名被告人被警方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赔礼道歉,获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嫌疑人沈言培、杨兴明的证言,证人王某、张1、李某、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金某某、黄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2、金某某、黄某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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