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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7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小黑),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辩护人王小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3541号起诉书指控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王小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倪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1间的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将陈某1强行带至上海市宝山区嘉谊宾馆、木兰宾馆、一鸣浴室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地区等处并向其索债。2019年2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1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相关宾馆登记信息查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及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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