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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谎称其认识百度公司北京总部相关人员,有能力可帮被害人胥某某等人承包百度上海研发中心食堂,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胥某某及合伙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03,000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胥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话单详细信息,微信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赃款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黄 昊
人民陪审员 林 蔚
书 记 员 黄一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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