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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6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8月24日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子落村;2009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4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役6个月;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及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受姜某某(已判刑)指使,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界龙村孙家宅XXX号XXX室被害人李某某住处,持砖块砸碎被害人家多扇窗户玻璃(物损价值人民币266元),并在被害人家围墙喷涂“欠钱不还全家死”等油漆字,给被害人及家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孙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同案关系人姜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费某1、耿某某、费某2的证言笔录,同案关系人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晨阳小学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孙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聚众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等情节,对被告人孙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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