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1,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2,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3,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漆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4,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2,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及辩护人黄丽媛、杨国政、项昌军、漆勇、王彦、周天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3因乔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XXX号观海食滋味饭店宴请亲友,餐后被告人谢某1等人因结账纠纷,与该饭店工作人员何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共同殴打该饭店工作人员何某、许某某、孙某某、杨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害人许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杨某的伤势,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上海佳谦工贸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谢某3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康梧路路口一汽配城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熊某2在浙江省上虞县丰惠镇百悬线路与丰石线路T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何某、许某某、孙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熊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3具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4、熊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1、谢某2、徐某某、谢某3、谢某4、熊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谢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谢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熊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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