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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92号(2)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24日8时10分许,其身着警服在浦东新区张杨路金桥路口早班执勤,辅警金磊看到一女子逆行让其过去处理,其核实该女子身份信息后再三让其下车接受处罚,该女子不肯下车,其就将该女子从车上拉了下来,该女子突然冲上来用左拳打了其右脸一下,其和派出所民警就将该女子按倒在地后带至派出所处理的事实。
  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24日8时30分许,其接到值班电话让其到张杨路金桥路路口增援,其来到路口看到一个交警正在对一女子进行处罚,该女子不肯下车配合交警执法,交警再三劝阻后将该女子拉下电瓶车,后该女子突然冲过去用左拳打了交警右脸一下,其和交警就上前控制住了该女子。控制过程中,该女子还进行反抗,造成其右手在地面擦伤的事实。
  3.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24日8时10分许,其在张杨路金桥路口执勤时看到一女子骑电瓶车逆向行驶,就将该女子拦下后叫民警张某某过来处理。张某某告知该女子违反交规让该女子下车接受处理,该女子不下车配合,张某某就将该女子慢慢拉下车,被拉下去后,该女子突然挥拳打了张某某右脸一下,后来民警就上去将该女子按倒在地后带至派出所的事实。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24日8时30分许,其在张杨路金桥路口上早班协助交警指挥交通,看到交警张某某在处理一个违反交规的女子。张某某告知该女子违反交规并要求下车,该女子不配合,还说“我就不下车,警察算什么”。张某某后将该女子慢慢拉下车,下车后该女子就挥拳打了张某某右脸一下,这时候张某某和边上的民警就一起上去将该女子控制住,制服该女子时,该女子还反抗不配合,其看到民警的手还受伤了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因逆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而受处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执法证明、工作情况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有关执行职务的民警的身份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张某某、徐某的伤势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洪某某到案的经过。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洪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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